败诉的234万律师代理费
发布时间:2020-05-31 02:37 作者: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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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中院终审审结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宜适用风险代理合同,且双方代理费的收费标准等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而无效,参照相关规定,该案代理费按涉案标的额比例计算酌定为29.9万元。
风险代理 律所索要234万高额代理费
四川省小金县人何某早在2000年与他人在当地合伙投资一家酒店,之后该酒店又出资与某镇企业办联合开发扩建一电站。期间,何某以他人名义向不同的案外人借款28笔共220万元用于建宾馆和投资电站。
后来因酒店合伙清算和电站决算先后发生纠纷,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代理参与纠纷处理。2011年11月,律所与何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何某因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律所全权代理其在电站所占份额及分配利润确定的相关法律事务,其中还约定律师代理费按何某最终全部所得利益30%计算,何某若拟与该案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须经律所同意,且和解或调解结案后,视为律所完成委托事项。
次年8月,在当地法院主持下,何某与被告方、第三人三个村民委员会及其他个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地三个村民委员会自愿共同以780万元购买何某在电站的所有份额财产权利及利益,并在年底前分三次付清等。
之后,律所因要求234万元的高额代理费未果引发诉讼。
风险代理不成立 法院调整为29.9万元
何某则辩称,律所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且所涉案件为群体性纠纷案,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且显失公平,合同中风险代理收费部分应无效,应当按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成华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的委托代理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实际上却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且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合同中也未约定律所风险责任,其中约定若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调解、和解还需须经受托人的同意条款,还限制了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故律所与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宜适用风险代理合同,且双方代理费的收费标准等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而无效,参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代理费按涉案标的额比例计算酌定为29.9万元。
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